如何在法律上规定个人债权债务转让协议的范本
个人债权转让协议范本应该写明:新债权人(甲方)、债务人(乙方)、原债权人(丙方)的姓名或名称等基本信息;债权的具体数额、债权转移的具体数额;甲方的具体承诺;已通知债务人的知情声明书;争议解决方式等。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第五百四十七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 ✫✫✫✫✫有法律问题,请打电话15555555523(123中间8个5),微信同号,免费咨询✫✫✫✫✫个人债务转让协议的要求有:
一、转让的债权必须合法有效;
二、转让的债权必须具有可转移性;
三、第三人须与债务人就债务的转移达成合意;
四、债务转让之前须经债权人的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
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第五百五十三条
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原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债权的,新债务人不得向债权人主张抵销。 ✫✫✫✫✫有法律问题,请打电话15555555523(123中间8个5),微信同号,免费咨询✫✫✫✫✫债权转让协议的法律效力:
(一)第三人取代原债务人,成为新债务人,由第三人直接向债权人承担债务;
(二)抗辩权随之移转,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三)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七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七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
第五百四十八条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第五百五十条
因债权转让增加的履行费用,由让与人负担。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第五百四十七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 ✫✫✫✫✫有法律问题,请打电话15555555523(123中间8个5),微信同号,免费咨询✫✫✫✫✫个人债务转让协议的要求有:
一、转让的债权必须合法有效;
二、转让的债权必须具有可转移性;
三、第三人须与债务人就债务的转移达成合意;
四、债务转让之前须经债权人的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
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第五百五十三条
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原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债权的,新债务人不得向债权人主张抵销。 ✫✫✫✫✫有法律问题,请打电话15555555523(123中间8个5),微信同号,免费咨询✫✫✫✫✫债权转让协议的法律效力:
(一)第三人取代原债务人,成为新债务人,由第三人直接向债权人承担债务;
(二)抗辩权随之移转,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三)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七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七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
第五百四十八条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第五百五十条
因债权转让增加的履行费用,由让与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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